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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甲(曾用名伊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伊某甲醉酒后驾驶闽A7****“宝马”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商地花园出发,途经湖东路、五四路、五一北路、五一中路,于2020年10月2日3时7分许,沿五一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伊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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