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XXXXXX003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XX镇XX路XX号,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6月20日被阿克苏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伊XX、王XX(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移送起诉,阿克苏分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2日,沙雅县森茂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伊XX)与沙雅县努尔巴格乡人民政府(受沙雅县林业局委托),签订营造经济林合同,承包位于努尔巴格乡提木村范围内的1980亩土地,期限50年。2009年12月15日,又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由伊XX个人履行。2016年10月17日,沙雅县林业局与伊XX签订《阿克苏地区沙雅县2015年度退耕还林合同书》,伊XX将营造林合同地中的625.2亩耕地退耕还林,并领取2016、2017年退耕还林核桃树、红枣树的补贴。
2017年12月31日,伊XX将1980亩的营造经济林合同地全部转让给王XX,双方签订了《营造经济林合同转让协议》,之后,王XX又与沙雅县兴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转让的1980亩土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王XX未经许可,安排李XX将上述承包地中的625.2亩退耕还林地毁坏,由承包户种植棉花。经鉴定,退耕还林地实际面积为633.1亩,该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
本院认为,伊XX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伊XX不起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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