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伊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驾驶一辆粤C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林岳大道文登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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