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红,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712********,汉族,初中,群众,天津市某限公司法人,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晨光楼********。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8**********,汉族,初中,群众,唐山安某有限公司法人,住迁西县龙凤家园********,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红、高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开始,被不起诉人任某红购买一台国内服务器,通过快递安装在香港某公司机房,每月交服务器托管费用,另外其还租用一台香港服务器。其通过这两台服务器向外出售香港VPS云服务器(虚拟),为他人提供登录IP地址、账号和密码,对方可以实现登录浏览境外网站,在境外网站下载信息数据,建立网站等目的。被告人任立红向他人出售香港VPS云服务器(虚拟),非法获利6621元。
2019年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任立某红把两台服务器的部分使用权提供给被不起诉人高某,被不起诉人高某用这两台服务器向外出售香港VPS云服务器(虚拟),非法获利9007元。被不起诉人高彬向被告人任某红返利6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任某红、高某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任某红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红、高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不起诉人任某红系偶犯、触犯,被不起诉人高某系初犯、从犯,综合全案,及社会影响考虑,两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红、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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