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与被害人任某乙系姐弟关系。2019年10月27日下午17许,被害人任某乙和妹妹任某丙前往商州区**办事处**村南侧山坡为其父亲上坟烧纸,当两人行至**村南侧**公路服务区围墙外山坡处时与同来上坟烧纸的任某甲相遇。双方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用拳头击打任某乙上半身致其倒地后,又用脚踢踹任某乙大腿处、腰腹部位置。任某丙试图将两人劝开,但任某乙与任某甲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任某甲从地上捡起石头击打任某乙背部,任某乙随即也捡起石头砸向任某甲,随后两人互相撕扯被在场群众拉开。后任某乙和任某丙一起返回任某丙家,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商洛市中心医院就诊。2019年11月25日经商洛精诚司法鉴定:被害人任某乙外伤后腰1、2椎体横突骨折、左侧12肋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与被害人任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赔偿13万元,被害人任某乙对任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身份情况。 2.公安人民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系电话传唤到案。 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证人任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任某丙被其胞弟任某甲打伤的事实。 5.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任某乙外伤后腰1、2椎体横突骨折、左侧12肋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故意伤害的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系姐弟关系,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任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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