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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霸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2日1时30分,犯罪嫌疑人任某甲在昌平区**市场西口北侧非机动车道,因琐事与魏某某(男,32岁)发生口角,后将魏某某打伤,致魏某某下颌骨左侧髁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西口北侧非机动车道,因琐事与魏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发生口角,后任某甲将魏某某打伤,致魏某某下颌骨左侧髁突骨折。经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主动投案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赔偿魏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及任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西口北侧非机动车道,因琐事与魏某某发生口角,后任某甲将魏某某打伤,致魏某某下颌骨左侧髁突骨折,经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到案过程;

3.谅解书、收条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赔偿魏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任某甲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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