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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拘禁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同音广告传媒公司销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女,39岁)之间存在感情问题,而驾车来到张某某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的住处,在该小区东门处强行将张某某拽至其车后排座,并将车门锁上。任某某驾车行驶至恒源街与世林路交口时,张某某用“防狼喷雾”喷任某某面部,致使任某某因视线模糊将车撞上路边石,张某某趁机从车内逃跑,随后即被任某某追上并再次拽到车内,并在车后排用手殴打张某某头部和上身。当日18时05分许,任某某从车后排下车,张某某趁机再次从车内逃跑,向路人求救并躲到菜鸟驿站,任某某弃车离开。经诊断:张某某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头部稍肿;右上肢、右手软组织外伤;左肘部皮肤外伤。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现已就民事部分达成人民币5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7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和解协议书等;证人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已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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