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李某某驾车经过临海市涌泉镇长乐村外山时,因通行问题与蒋某甲发生争执,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蒋某甲亲戚被害人蒋某乙见状后一起参与殴斗,其用锄头将李某某的额头打伤。蒋某乙、蒋某甲离开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李某某随即来到蒋某乙位于临海市**镇**村**号的住处,先砸毁蒋某乙家的门窗玻璃,继而进入蒋某乙家一楼住处,砸坏蒋某乙家的木桌、热水瓶等财物,后离开现场。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毁损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53元。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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