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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小区**号楼**单元**东户,2018年8月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鄂托克旗农牧业局接到**镇牧民举报,其在网上购买的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给羊服用兽药以后,不见羊的病情有所好转,疑是假兽药。经鄂托克旗农业局初步调查,鄂托克旗牧民购买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品种批次的兽药。后经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认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经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协查证实,该市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未经批准的假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所有兽药产品均为假兽药。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8月份,通过微信向鄂托克旗农牧民销售名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已查实任某某向鄂托克旗的35户农牧民销售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7个品种的兽药合计金额为79769元。经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认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协查证实天津市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未经批准的假兽药生产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最终认定,名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兽药产品均为假兽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不能认定任某某销售被鉴定为假兽药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兽药为假兽药。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为单纯的销售者没有亲自参与商品生产的过程,确有可能不辨真伪或者被蒙骗,无法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任某某具有销售假兽药的主观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任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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