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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王鹏翔、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张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任波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王某某欲在界首市砖集镇黄庄行政村大杨庄建三间瓦房。经他人介绍,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看现场并与王某某家人协商建房事宜。后王某某同意让任某某建房。任某某联系张某丙、殷某某等人开始建房。后经他人介绍,被害人张某甲和李某某与任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处建房。3月28日15时许,张某甲、李某某站在活动架上垒墙时,活动架倾斜,致张某甲摔伤,被送医治疗,后于4月25日死亡。4月30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因高坠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

本院认为,任某某并未承包建房工程,非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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