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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04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20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0683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工程学校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8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租客之家”网站上租借了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一个账号,后在游戏区通过世界频道广播发布买卖游戏账号的讯息。之后,游戏玩家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要求购买游戏账号,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4000元给任某甲。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收到转账后,随即不再回复被害人王某某信息。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主动向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虎头崖派出所投案;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游戏账号租借信息、“租客之家”系统管理界面、手机聊天截图、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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