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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先后与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包装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以上述两家公司员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贵阳****包装有限公司违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由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金,截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共领取到退休金人民币5935.5元。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5935.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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