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兰陵县**医院职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到兰陵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3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7日、4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5月1日两次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在实际管理兰陵**医院期间,该医院采取虚假采购药品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84.89万元;采取虚假住院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7.7万元、民政医疗救助资金1.21万元。公安机关以审计署移送处理书的数据认定诈骗数额,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2、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兰陵百姓医院虚构周某某严某某、杨某某、赵某甲、卜某某、颜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丙、倪某某、马某某、张某戊、胡某某、赵某乙、曹某某、靳某某、宋某甲24人住院治疗的信息,虚构杨某某、赵某某、彭某某3人多次住院的信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94272.38元。经查,上述27人中周某某和孙某某二人证实自己在兰陵百姓医院住过院,应减除该笔医疗保险金,减除后合计91243.1元;上述名单中有16人为集中供养人员,是否有诈骗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不明;会计宋某乙证实其未受任某某指使或安排虚假上报住院人员。另证实上述住院人员的身份信息来源于百姓医院各医生,但尚无各医生的证言,来源不明;任某某供述对此事并不知情。目前没有证据能证实任某某在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指使或授意会计宋某乙虚假上报住院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险金,故亦不能认定任某某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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