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109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2011年1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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