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安丘市**小区**区**单元**室,山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时任潍坊**房产营销中心拓展部**,该承揽下潍坊**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项目的合同业务,潍坊**房产营销中心授权任某某全权办理代理销售合同及费用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约定,**房产营销中心与潍坊**有限公司每套房产销售代理佣金为1.5万元,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向潍坊**房产营销中心谎报每套房产代理佣金为1万元,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潍坊**房产营销中心代理销售房产的佣金6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对潍坊**房产营销中心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涉案数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系自首,已对被害单位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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