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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4月25日、5月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物美超市京良路店内,利用物美超市多点APP购物时,通过对部分超市商品不扫商品码不进行结账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店内水饺、抽纸、牛奶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6.87元。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现已对被害单位给予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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