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镇**村**组,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巷一出租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l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作为三亚市**婚纱摄影店**,协助**罗某某带顾客被害人尚某某和刘某某到三亚湾海边拍摄婚纱照。拍婚纱照期间,刘某某将一个包放在婚纱店工作车的后排座位上,包内有尚某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午餐时,任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吃盒饭,尚某某和刘某某在工作车后备箱位置吃盒饭,任某某吃饭时见尚某某的信用卡,趁人不注意将该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599891********)盗走。随后,任某某继续协助罗某某拍照,直到当日20时许工作结束后回到婚纱摄影店。同日20时40分许,任某某在天涯区**路**巷出租屋内,使用自己办理的POS机(该机绑定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07230********,开户名为任某某),通过无密支付分别盗刷989元、999元、987元人民币。任某某第四次刷卡时发现该信用卡被冻结,亦收好该信用卡。
次日凌晨0时许,任某某得知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亦主动到三亚湾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赃款2975元人民币。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尚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报案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任某某系自首、初犯,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POS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返还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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