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5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至5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趁凌晨无人看管之际,多次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市场**号仓库,盗窃堆放于仓库门口的毛巾100余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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