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6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区保税南区弘基广场金兴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际,窃得陈某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白色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4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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