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98********,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村**路**号,现住山西省介休市****巷**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不是人大代表,不是政协委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党员,无犯罪前科劣迹。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介休市新华西巷某某号邻居武某某家中串门时,发现武某某家大门内侧锁芯上插着门锁钥匙。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便萌生了盗窃武某某家财物的想法,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从武某某家大门内侧锁的锁芯上拔下钥匙装进口袋带回家。同年5月28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趁武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抱着孩子到了武某某家门口,用武某某家大门的钥匙打开大门,进入武某某家中北侧的卧室并打开卧室的衣柜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用手来回拽动强行将第一个抽屉打开,后任某某盗窃了抽屉内的一个红包后便锁好武某某家中大门回到自己家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将红包内的银行存折及武某某家的大门钥匙扔到垃圾桶内,将盗窃到的80元钱藏在家中的抽屉里。
2020年5月30日介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从介休市新华西巷某某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家中将任某某传唤至介休市公安局,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从任某某处扣押了所盗窃的赃款,当日返还给被被害人武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将所盗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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