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立交桥下小路边,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雷某某电瓶车上价值3230元的苏州YT60-3朝富通锂电池1只。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任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华舍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