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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村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在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丁庄村,租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所有的某县**化工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某县****商贸有限公司)场地和化工仓储手续(租金为每年6万元),雇佣多名河北籍工人,通过“酸洗油”方式(加酸、加碱、加白土、加温、加压、沉淀、过滤)提炼原油加工半成品润滑油,每提炼加工100吨原油产生约3-4吨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经鉴定为危险废物)。在“酸洗油”提炼加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出资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并负责处理废油渣等,被告人刘某某签订占地协议、帮助王某负责日常生产和处置废油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将场出租给被告人王某、刘某某。

王某等人将提炼加工产生的危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每吨400元)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段某某人等人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先后组织货车司机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张某、吕某某、巩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许某某、许某甲,将濮阳县****商贸有限公司产生的至少1670余吨(55车)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吨包”通过王某某、赵某甲等人分别分别运输倾倒在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村磊磊沟炼油场地60吨、马兰镇姬家庄村磊磊沟西南2000米处(距炼油场地1000米)62吨、马兰镇西沟村后沟272吨、马兰镇七佛沟村胶泥湾187吨、马兰镇十字岩村330吨、镇城底镇阴家沟村大角山沟459吨以及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村180吨、阳曲县西凌井乡十里卜头村120吨。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帮助,严重污染了环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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