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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区**县,现住**省**市**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互助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月**日,任某某在**镇**路口处看见前妻莫某某和温某某在一块后,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殴打莫某某,并与温某某厮扯过程中,用弹簧刀戳伤了温的左肋部。温某某被**人民医院诊断为:l胸部开放性损伤;2左侧血气胸(少量);3创伤性失血休克。温得有的伤情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属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真诚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被害方积极要求免除对不起诉人任某某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弹簧刀一把退还任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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