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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其岳母被魏某某打伤,任某某邀约“哑巴”刘某某前往魏某某家中理论,任某某与魏某某和王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期间任某某持板凳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腰腹部受伤。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5-7肋骨骨折,腰2.3椎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2010年10月14日,任某某与魏某某、王某某经吴山派出所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任某某赔偿魏某某、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000元,魏某某、王某某不再追究任某某的责任。随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本案,2010年9月10日立案侦查,2020年8月28日对任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但该案距今已达10年。而随县公安局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后,未对任某某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8月28日任某某决定取保候审,自2010年至今任某某无逃避侦查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本案已经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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