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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珲春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7月2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在珲春市新安街安居宾馆西侧胡同内,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过程中,任某某用拳头将唐某某面部打伤。

经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任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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