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现住址监利市**镇**路**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为:
2015年4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监利市**镇**路**咖啡厅旁边修建房屋,与其相邻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认为其占用消防通道,遂叫来挖土机准备将消防通道打通。任某某以其空地不属于**小区,便站在挖土机前面,不让其施工,当场发生争执。**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朱某某从后抱住任某某,准备将其拉开时,任某某用脚踢、用手肘撞朱某某身体,并用头撞击朱某某面部,当场致朱某某鼻子流血,后朱某某到监利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为双侧鼻骨骨折。朱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4日任某某、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朱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任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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