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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许,在兰考县固阳镇任庄村“国建”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杨某某酒后因故发生矛盾,继而引起厮打,并致双方受伤。后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投案自首。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方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3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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