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托克托县**镇**村** 号。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5月13日退回托克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月1日退回托克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托克托县**镇**村任**家门前的草圐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揪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左手被袁某某咬到后,在抽出手指时,导致袁某某的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袁某某牙齿脱落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没有损害被害人袁某某致其牙齿脱落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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