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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5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蒲城县*****组,住陕西省渭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多次收购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的白酒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物品的价值3777元。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退还其收购的部分物品,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部分赃物,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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