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乌当区**路**号**栋**单元**号,个体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日15时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因证据发生变化,2020年6月11日我院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8月份以个人名义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王某某、林某某二人处承包到乌当区东风镇**项目后,雇佣了周某某等二十二名工人,工资按日计算,但任某某从2019年8月份承包工程开始至2020年1月份期间,共计拖欠民工周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等二十二人工资304280元,后经乌当区劳动监察大队对任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任某某依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5月14日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2020年6月1日因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家属已将22名工人所欠工资发放且取得22名工人的谅解,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变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逃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坦白;赔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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