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通化县**镇**委,务农,住通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28日至5月28日、7月12日至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12日至4月28日、6月28日至7月12日、9月12日至9月27日)。
通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9日20时许,在通化县**镇任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醉酒后欲与被害人席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席某某反抗,任某某遂对席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辱骂,后在其家中北侧卧室内将席某某衣服强行扒掉,亲吻席某某乳房,抠摸其下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认定任某某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制猥亵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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