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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住该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无牌号农用柴油三轮车,行驶至肇东市五里明镇任家屯乡村道路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173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委托调查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承诺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短程在乡村路上行驶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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