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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82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25分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72****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华维文澜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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