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任某某,听取了任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3时56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承公路微波站路口-5公里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41毫克/100毫升,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140.3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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