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及职务:芜湖**公司太原办事处员工太原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L的黑色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路**路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开源菜市场附近出发沿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中环街时右转进入南中环街由东向西行驶(未驶入高架桥)。后任某某在南中环街**街长治路口调转车头继续沿南中环街由西向东行驶(未驶入高架桥),当行驶至**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22.8mg/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97.87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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