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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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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黄山**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槐荫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传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其所居住的本市市中区黄山明苑小区门前路段挪车时,与新冠疫情防控人员发生口角,防控人员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任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mg/100ml。

2020年3月28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不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任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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