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四川省射洪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射洪市太和街道民主巷78号“蒲老三羊肉汤”餐馆与亲戚和朋友吃饭、饮酒。当晚20时31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二人行驶至射洪市太和街道宏达家鑫路(射洪市文化馆)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
2020年11月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记有“任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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