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3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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