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幢**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30日被玉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段行驶,行驶至策磨线2181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任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44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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