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辽宁省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路的**龙虾馆吃宵夜,期间其喝了四五瓶大瓶哈尔滨啤酒;后至龙虾馆附近的KTV唱歌,期间其喝了二瓶小瓶百威啤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时5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路**号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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