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1********,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幢**单元**层**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 18日21时,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往圣城华府方向行驶,行驶至红花岗区石佛路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2mg/100 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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