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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5********,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现住正安县**街道办**社区**家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城白茶城往正安县城铜都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许,行驶至正安县桐都路100米处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甲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4.46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根据《贵州高院、省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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