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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O****的小型轿车,沿228国道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石兴街方向行驶,途经石兴街三岔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51mg/l00ml,属醉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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