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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汉族,群众,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112241981********,驾驶证号码为5112241981********,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郊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系从事**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30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龙岗区**街道**巷**号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调查后未发现在上述路段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在现场发现粤BP****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任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3.14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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