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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77********,汉族,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小区后院**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的黄海牌黑色越野车,途经伊加线113公里682米铁路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交警大队甘河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检人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机动车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图、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刑事赔偿物,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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