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路君乐宝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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