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门,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轻型普通客车沿县标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县标街与建材街交叉口时,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94.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辨解;
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5.鉴定意见: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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