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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0时52分,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C****号二轮摩托车从文县东坝加油站旁向韩家坝大桥方向行驶,车行至文县东坝三岔路口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检测其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任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检测,做出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1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任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量刑情节,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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