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泰安市城市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泰安市**路**段**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双龙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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