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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2时40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甘BG****号小型轿车在嘉峪关市**路“**美容会所”门前人行道将车头调转后交由闫某某驾驶,其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2020年2月2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7月2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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