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2时40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甘BG****号小型轿车在嘉峪关市**路“**美容会所”门前人行道将车头调转后交由闫某某驾驶,其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2020年2月2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7月2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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